发布时间:2023-07-13 05:1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襄阳公积金提取使用的范围,襄阳公积金提取适用范围,襄阳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
内容简介
范围一以下情形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一)离休、退休;(二)户口迁出本市且调出本市定居;(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被宣布没收个人财
范围一
以下情形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作销户处理。
(一)离休、退休;
(二)户口迁出本市且调出本市定居;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被宣布没收个人财产;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六)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范围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无房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
(四)职工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补充说明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用于自住且对该房屋拥有产权的普通住房,不拥有产权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含办公用房、商业用房。
1、购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夫妻双方在工作居住地以夫妻双方或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房(增购面积部分)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本地居民按《湖北省城镇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原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住房。中修、小修、装修、装饰等情形不在提取范围之内。
(二)职工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是指职工或其直系血亲(父母或子女)身患重大疾病,应出具其病情证明书予以证明。
(三)户口迁出本市且调出本市定居,是指职工调出本市并在外地就业,其住房公积金应转入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账户。
(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住房公积金应转入集中封存户暂停缴存或自由职业者户继续缴存。职工在封存期内重新就业的,其住房公积金应转入新单位公积金账户。
(五)职工依照范围一第(一)、(二)、(三)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其直系血亲(父母或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六)依照范围一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每满2年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或累计逾期次数达到15期以上(含15期)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在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和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可再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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