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参保居民享受哪些待遇?
(一)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具体支付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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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异地住院的报销35%。
(二)普通门诊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累计金额在800元以内的,按50%比例报销。在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日报销限额分别为18元、33元、50元。
(三)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四)设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统筹金起付标准。参保居民患有上述慢性病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费用累计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五)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其住院医疗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不含起付线)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大病保险报销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但住院所需药品、检查、治疗及医用材料以外的自付费用,如超标准床位费、空调费以及超过封顶线以上的费用,不纳入二次补偿范围。
(六)新生儿参保。新出生的婴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新生儿其父母任意一方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医保待遇。新生儿未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居民医保的登记的,缴纳当年居民参保费后次月享受待遇。
(七)转诊规定。参保居民因病需转院治疗的,由本市最高级别医院开具转诊单方可转院。
(八)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共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生育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妇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其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定额补助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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